| 2012年02月05日 星期日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内容及申报口径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10-1-20 9:40:36 浏览次数:1284 |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各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申报口径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使用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远洋运输业人员等)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按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以下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1、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按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每月2000元计算)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据此计算年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2008年1月1日至10月8日,银行存款账户上孳生的利息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银行存款账户上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均需申报)、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十一、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第二至第十一项所得剔除内容与第一项一致。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中‘不得减除有关税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应税所得率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转让所得”的年所得申报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规定分项计算。 |
| 财税首页 | 财税百晓 | 青年论坛 | 礼品兑换 | 会员登录 | 用户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故障 |
| Copyright © 2008 乐清财税网[yqcs.gov.cn] 版权所有. yq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当前版本:2008版 浙ICP备05083511号 |
| 本站由乐清财税网站采编组、技术组维护 联系我们:didk168@msn.com 流量统计 亿新科技 网络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