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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行申报宣传资料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6-28 16:03:10     浏览次数:1779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上一年度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乐清市 地方税务局就自行纳税申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怎样理解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答: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 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应 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 怎样理解“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

答: “年所得 12万元以上” 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超过12万元。各所得 项目及具体申报口径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 2008年3月1日起 扣减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但对2007年度的申报和计税没有影响)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远洋运输业和财政部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和征收率征收的,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额=年销售(营业)收入X征收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 1%、2%)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据此计算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属于所得申报范围,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11、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可按减除三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规定分项计算。

三、哪 三类免税所得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 三类所得 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 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纳税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任职、受雇单位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 2007年度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是 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年度终了后,均应按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不会多缴税款,因为已缴纳的税款会被抵减,因此如果纳税人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不需再缴税了;如果纳税人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以直接到地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网址是www.zjds-etax.cn),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委托申报需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乐清财税网站上(网址: www.yqcs.gov.cn)免费下载,或直接到地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人登录乐清财税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可查阅、下载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同时 ,纳税人可就近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2007年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宣传资料 。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点、咨询电话如下:

办税服务厅

地点

咨询电话

城关分局办税服务厅

乐成镇建设中路 111号

62558029

柳市分局办税服务厅

柳市镇柳青路 568号

62724700

虹桥分局办税服务厅

虹桥镇合兴路 355号

62352016

北白象分局办税服务厅

北白象镇东才村

62960017

大荆分局办税服务厅

大荆镇荆山北路 138号

62221341

沿江分局办税服务厅

黄华镇兴华东路

62656075

六、纳税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规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印

二00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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