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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内容及申报口径 |
| 发布人:ime 发布时间:2008-6-28 16:02:47 浏览次数:1350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内容及申报口径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所得 项目年所得的具体申报口径如下: 1、 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按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稿酬所得: 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 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 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 1%、2%)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据此计算年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十一、其他所得: 按照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第二至第十一项所得剔除内容与第一项一致。 上述“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中‘不得减除有关税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应税所得率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转让所得”的年所得申报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规定分项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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