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9月11日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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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 发布人:zhuzz 发布时间:2010-3-25 10:07:15 浏览次数:237 |
关于做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正常经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www.zjds-etax.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报送:(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套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网上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乐清市财税网(www.zjds-etax.cn)汇算清缴专题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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