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2日 星期五    财税首页    财税百晓    青年论坛    搜索查询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车船税纳税须知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9-12-15 10:16:57     浏览次数:3950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就车船税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什么是车船税?
       答: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问: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答: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问:哪些车辆应当缴纳车船税?
       答: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四、问: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答: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
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五、问: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答: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温州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问:以前年度未缴纳的车船税如何补缴?
       答: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10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补缴。对未按规定补缴的,应从2010年办理“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办理“交强险”的扣缴义务人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九、问:哪些车辆免征车船税?
       答: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二)拖拉机: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十、问:我省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减免有何规定
       答: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十一、问:浙江省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车辆税额统一按照《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浙江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240元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60元
包括轻骑
 
       十二、问: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车船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问: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问: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问答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纳税人如需进一步了解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登录温州市财税信息网站(www.WZTAX.gov.cn)查询或拨打12366温州财税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财税首页  |  财税百晓  |  青年论坛  |  礼品兑换  |  会员登录  |  用户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故障
Copyright © 2008 乐清财税网[yqcs.gov.cn] 版权所有. yq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当前版本:2008版   浙ICP备05083511号
本站由乐清财税网站采编组、技术组维护     联系我们:didk168@msn.com     流量统计     亿新科技 网络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