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3月11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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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9-4-7 19:06:08 浏览次数:6873 |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乐地税规费〔2009〕34号 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经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核准,我市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执行期限暂定2年。此前,原按13%缴费比例申报的多缴部份可在2009年度以后月份中抵缴,缴费单位做好申报调整。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费 缴费比例 调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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