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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9-2-2 15:34:15     浏览次数:90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温州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温政办〔 2008 〕15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等方面的政策,采购文件要明确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要充分体现优先或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9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根据当年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目录中,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上报预算时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确定的条件选择采购方式;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制订自行组织采购方案,提出自行组织书面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非集中采购项目且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需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政府采购。
       三、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开展采购活动。
       五、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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