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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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车船税纳税须知 |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9-1-14 13:45:42 浏览次数:1542 | |||||||||||||||||||||||||||
现行车船税纳税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一、车船税税额标准
二、征税范围 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免税的车船外,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藉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均应依照规定征收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四、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五、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六、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向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咨询,咨询电话:62551409。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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