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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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抗震救灾爱心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的若干政策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6-5 10:52:16 浏览次数:2033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的通知》及省局的补充规定,现将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汇总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团体、基金会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暂包括: (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发文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二)省、市、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二、扣除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2、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3、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4、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本次抗震救灾捐赠所得税前扣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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