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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乐清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6-2 14:54:04 浏览次数:1626 |
关于开展乐清市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08年4月22日召开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今年5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成立“乐清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叶乐安担任组长,徐珍、余淑华担任副组长,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由陈宣定担任办公室主任,陈向炜、章海平、胡小峰、连克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派员组成。全市各部门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采购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实施和材料报送。 二、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各采购单位、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温州财政地税信息网(http://www.wztax.gov.cn/)直接下载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并按照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各采购单位填写表格1、2、7;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填写表格3、4、7;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表格5、6、7,并于6月9日前报送至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yqzfcgb@163.com。联系人:张新松;联系电话:62535902。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级各采购单位、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由市组成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这些单位和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意见并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9月2日报市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并于9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 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监察局 乐清市审计局 二 ○ ○ 八 年 六 月 二 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检查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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