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 耕地占用税宣传手册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4-15 10:06:53 浏览次数:1326 |
耕地占用税宣传手册 1、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3、缴纳耕地占用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征地红线图、平面图;④农民居民带户口本。 4、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期限是什么? 答: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耕地9元/m2,道路带征2元/ m2,农村居民建房4.5元/ m2。 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6、对临时占用耕地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是谁?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是乐清市财政局,地点:乐清市财政局农税征收大厅(乐成镇科技巷2号)。联系电话:62560698 62527091。 |
| 财税首页 | 财税百晓 | 青年论坛 | 礼品兑换 | 会员登录 | 用户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故障 |
| Copyright © 2008 乐清财税网[yqcs.gov.cn] 版权所有. yq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当前版本:2008版 浙ICP备05083511号 |
| 本站由乐清财税网站采编组、技术组维护 联系我们:didk168@msn.com 流量统计 亿新科技 网络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