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失去全部或部分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常见的主要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统称。
三、怎样理解“两费合征”?
“两费合征”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要按全部职工(雇工)工资总额征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两费合征”政策实施后,无论企业是否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均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四、“两费合征”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两费合征”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两费合征”有何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先实行“两费合征”。实行“两费合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行为,有利于企业实行公平竟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
六、“两费合征”什么时候起实施?
“两费合征”从4月1日起实施,即缴费单位从2008年5月1日起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应缴费额。
七、如何办理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并及时到社保部门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缴费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
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在5月初及时办理缴费登记。
八、如何办理缴费变更、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其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九、怎样理解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十、计算缴费基数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1、现参保关系尚在本企业的非在岗职工的计费工资总额,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
2、在外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扣除额: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工资、补贴等项目,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上有注明参保人员工资的,按其列明的参保工资扣除;未列明参保工资的,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
3、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如何规定?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本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实。无法确定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可按规定核定其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实行行业最低参保率政策。
十二、过渡期内,所得税查帐征收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如保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 本单位上(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行业最低参保率。
根据乐政办发[2008]31号规定,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制造业中的食品、机械、金属制品、工艺品、服装、电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仪器仪表、家具以及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为35%;其他制造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为50%;流通业(不含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为100%。以后若有调整,按市政府公布执行。
十三、所得税非查帐征收企业用人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所得税非查帐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60%核定征收。
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60%。
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制造业、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为46%,商业及其他行业为2.5%。以后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十四、关、停、并、转企业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或虽已关、停、并、转等情形,但其职工仍以原企业(单位)的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确定。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十六、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有何比对关系?
一个年度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小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多少?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十八、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本单位上(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所得税非查帐征收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按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核定征收。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九、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4%,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三类行业基准费率1.6%。一类行业按基准费率执行,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有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社保部门确定的费率征缴。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初次缴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暂按0.5%征缴。
二十、如保计算应缴费费额?
应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二十一、怎样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单位及其应代扣代缴单位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时,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缴费单位可采取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税款实行网上申报的缴费单位原则上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二十三、缴费单位如何进行社保费网上申报:
1、登录浙江地税电子申报互联网站(www.zjds-etax.cn)或登录乐清市财税网(网址:www.yqcs.gov.cn)点击“电子申报”,进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
2、点击“纳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对自动显示申报表提示数额,“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费额按自行计算数额进行修改录入,其他费种各栏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社保费申报表,和纳税综合申报表一起报送税务机关。
二十四、网上申报时,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自动显示申报提示数?
1、申报提示数只针对已在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人员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没有申报提示数。
2、《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提示数是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明细信息自动产生提示信息,仅供参考,缴费单位应根据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申报。
3、“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提示数按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显示,此二栏数据各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自行计算,对按规定计算的应缴费额不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进行修改录入。
二十五、缴费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怎么办?
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二十六、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免吗?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二十七、哪些情况下,地税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发出公告,责令其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八、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缴费登记注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地税机关如何处理?
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如何处理?
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如何处理?
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地税机关如何处理?
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十八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按《浙江省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采取以下强制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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