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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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乐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及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的通知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4-14 10:26:41 浏览次数:3129 |
关于明确乐清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及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的通知 乐政办发〔200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改革的平稳过渡,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和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具体标准 制造业中的食品、机械、金属制品、工艺品、服装、电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仪器仪表、家具以及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行业最低参保率为35%;其他制造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为50%;流通业(不含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为100%。 二、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标准 制造业、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为2.5%。 三、申报参保要求 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帐证齐全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申报工资总额;帐证不齐全的用人单位暂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核定基数的60%以上申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已经参保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要依法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时按实际职工人数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或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市有关部门将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再予以享受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期政策。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率和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以后若有变化,另行公布。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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