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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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8-4-14 10:14:45 浏览次数:2891 | ||
工伤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工作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精神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8〕1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登记 1、缴费登记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手续。 按规定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中心(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尚未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用人单位,由各分局5月初及时做好缴费登记工作。 2、缴费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开户银行、缴费账号等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TF2006系统将会对缴费登记信息自动发生变更,用人单位提交的税务登记变更资料视同缴费登记变更资料。 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专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变更登记表》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社保费征收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缴费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同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社保费征收中心)填写《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工资总额) 1、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2、现参保关系尚在本企业的非在岗职工的计费工资总额,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 3、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工资、补贴等项目,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上有注明参保人员工资的,按其列明的参保工资扣除;未列明参保工资的,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 4、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三、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原则上按工资总额计征。 (1)过渡期内,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 本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 行业最低参保率。 根据乐政办发[2008]31号文件规定,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最低参保率:制造业中的食品、机械、金属制品、工艺品、服装、电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仪器仪表、家具以及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为35%;其他制造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为50%;流通业(不含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为100%。以后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兼营不同行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划分不同行业职工人数,可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划分不同行业职工人数的,则按照相关行业中最高行业最低参保率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本单位本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所得税非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60%核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核定征收。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为企业工资总额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60%。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 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制造业、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为2.5%。以后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3、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而无纳税义务的或虽已关、停、并、转等情形,但其职工仍以原企业(单位)的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确定。 一个会计年度内,如果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小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则以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若计算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单位缴费基数不作调减。 四、缴费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 2、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卫生局、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通知》(乐劳社〔2004〕32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执行。 初次缴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暂按0.5%征缴。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社保部门确定的费率征缴。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申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按工资总额申报,用人单位须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条例》及本通知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于每月10日前一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网上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按季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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