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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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布人:zhuzz 发布时间:2010-7-27 14:55:39 浏览次数:3112 |
为切实做好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乐清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2008〕132号)、《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乐政发〔201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征缴比例、缴费基数 (一)征缴比例 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征缴比例为3.5%,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征缴比例为2%。 法定劳动年龄段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为5.5%。 (二)缴费基数 1.企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门诊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即门诊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或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暂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统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当年度内企业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门诊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2.非企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非企业用人单位是指事业(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4.退休及其他人员 (1)用人单位的退休及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灵活就业的退休及其他人员 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应补缴的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三、征缴规程 (一)用人单位 1. 用人单位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各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上月门诊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并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 2.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缴税(费)账户存足当期应缴门诊医疗保险费额(含用人单位依法代扣职工个人应缴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由主管地税部门通过银税联网一并征收,并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分别列入“102030103 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单位部分”和“102030104医疗保险基金门诊统筹个人部分”科目核算。门诊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统筹使用管理。 3.门诊医疗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部份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方式管理。企业应于年度末了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税部门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和相关资料,并于每年5月底前办理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二)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按《乐清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乐清市支行、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户办理“一户通”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地税发〔2007〕98号)的规定办理。 (三)退休及其他人员 退休及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比照现行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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