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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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发布人:zhuzz 发布时间:2010-3-31 14:54:34 浏览次数:6808 |
关于做好2009年度 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乐清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08〕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申报对象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五费合征”的各类正常企业。 (二) 2009年年度结算申报费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单位缴纳部份、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结算申报流程 (一)为方便缴费企业,简化认定手续,减轻基层分局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原则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原则上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2.账证不健全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的、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其征缴方式原则上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法计算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3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方式之一进行结算申报。 (二)企业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并对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实行企业自行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四)《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实行上门申报(不实行网上申报),各分局相关经办人员(日常税源管理岗)应对缴费单位报送的纸质年度结算申报表数据进行审核,不涉及补费的,直接存档;对涉及补费的,由分局工作人员在“《税友2006》 (五)2009年度结算申报工作应于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工资总额及单位缴费基数有关规定 (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三)现参保关系尚在本企业的非在岗职工的计费工资总额,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 (四)在外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扣除额: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工资、补贴等项目,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上有注明参保人员工资的,按其列明的参保工资扣除;未列明参保工资的,按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 (五)用人单位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六)其他调整。具体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有关规定。 (七)单位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社保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是我市“五费合征”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各分局要加强对结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步骤和方法措施,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结算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咨询解答力量,做好企业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的辅导工作,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任务完成。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考核。 (二)科学安排,把握重点。在自行结算申报的基础上,各分局可对缴费基数申报异常(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个人缴费基数)的企业以及参保情况差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督促企业提高依法参保、依法缴费意识。重点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市局另行下达。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年度结算工作结束后,各分局要全面总结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要针对结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寻找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社保费征管水平。2009年社保费年度结算总结于2010年7月31前上报市局规费科。 相关表格请到本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二О一О年三月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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