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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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车船税公告 |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9-12-15 10:19:51 浏览次数:2212 | ||||||||||||||||||||||||||||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温州市机动车车船税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2008年度和2009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10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补缴。对未按规定补缴的,应从2010年办理“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具体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四、在我国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车船税,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对机动车辆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也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五、温州市机动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所附《浙江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执行。 六、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二)拖拉机、(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四)警用车辆、(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我省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 七、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浙江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备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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