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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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
| 发布人:ZHUZZ 发布时间:2010-8-11 10:26:14 浏览次数:280 |
为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提高国资监管的能力,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办出台了《乐清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房产出租等经济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管理,主要特点有: 一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原则性方面,如在决策环节,企业在做出重大资产处置或实施投资、担保行为前,必须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做出决议,集体讨论通过;实施担保行为必须在市属国有企业或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房产出租必须采取公开招租等。在灵活性方面,如在房产出租方面,经国资部门同意,允许对延长租期和续租、拆分出租、租金的收取等特殊情况作出规定。 二是实事求是,突破创新。对上级国资管理制度中明显不切合县级企业实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协议转让的特殊形式,明确须报市政府批准;对房产出租的底价确定,除评估确定底价外,对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也可通过调查,合理确定底价。 三是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按金额及类别,将资产处置行为划分为重大类、一般类、小额类资产管理,明确了不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分别实行审核和备案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司化改造;对房产出租,按年租金或期限标准,合理划分为进场招租、委托招租和自行招租三种方式。 总之,《规定》综合了各方面意见,反映了管理实践的要求,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今后的国资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资综合科 倪孔羽 郑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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