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
| 发布人:ime 发布时间:2005-1-26 15:09:38 浏览次数:903 |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对乡镇企业等按销售收入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的,专门用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计费依据和费率:乡、村办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企业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或定额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计征率。 |
| 财税首页 | 财税百晓 | 青年论坛 | 礼品兑换 | 会员登录 | 用户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故障 |
| Copyright © 2008 乐清财税网[yqcs.gov.cn] 版权所有. yq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当前版本:2008版 浙ICP备05083511号 |
| 本站由乐清财税网站采编组、技术组维护 联系我们:didk168@msn.com 流量统计 亿新科技 网络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