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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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 |
| 发布人:ime 发布时间:2005-11-28 9:46:09 浏览次数:832 |
| 申办对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办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 3、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有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 申办材料: (一)新开户企业地税登记: 1、工商核准通知书(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代码证; 4、法人居民身份证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 (二)企业分支机构地税登记: 1、分公司工商核准通知书(原件); 2、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3、分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 4、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5、总机构营业执照; 6、总机构地税登记证; 7、总机构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股东协议书; 8、分公司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地税登记 1、企业资料汇编(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1份); 3、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1份); 5、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外资(合资)批准证书(原件、复印1份) 7、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四)民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地税登记; 1、(民政)登记证书;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5、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 (五)事业单位法人地税登记: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4、单位成立、设立批准文件; 5、经营场所拥有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六)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营业执照(不需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的,提供其他变更后的核准执业证件);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关于内容变更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4、跨乡镇变更的纳税人,如需改变管辖分局的,要有原税务分局开出的《迁移通知书》 5、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暂时免收工本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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