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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5-11-28 9:42:56 浏览次数:1366 |
| 申办对象:要求减免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农村革命烈士家庭、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等生活困难的农户。 (二)契税减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6、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申报材料: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 1、减免申报表;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件; 3、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呈报表; 6、项目建设总平面图; 7、征地图。 (二)契税减免: 1、单位申报减免: (1)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组织机械代码证(复印件); (4)购房发票(或二手房交易评估资料)。 2、个人申报减免: (1)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发票(或二手房交易资料); (4)房改房出售证明单,房改房产权复印件等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或上报)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审批依据:《浙江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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