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02月05日 星期日 |
会员登录 | 会员注册 |
| 国有资产处置及财务事项处理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5-11-28 9:41:53 浏览次数:1221 |
| 申办对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办理条件:有合法国有资产转让、报废、核销、剥离、提留及财务处理等事项凭证、材料证明。 申报材料: 1、申报处置的报告、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主管部门意见; 2、被处置对象的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同意处置的批文。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省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8〕2号) |
| 财税首页 | 财税百晓 | 青年论坛 | 礼品兑换 | 会员登录 | 用户中心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故障 |
| Copyright © 2008 乐清财税网[yqcs.gov.cn] 版权所有. yqc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当前版本:2008版 浙ICP备05083511号 |
| 本站由乐清财税网站采编组、技术组维护 联系我们:didk168@msn.com 流量统计 亿新科技 网络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