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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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资格 |
| 发布人:freedance 发布时间:2005-11-28 9:34:33 浏览次数:780 |
| 申办对象:要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办理条件: (一)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规定要求;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1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资产评估资格申报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上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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